摘要

药品行政处罚中的免责条款,在执法实践中常被错误解读,对该条款适用条件不清和选择性适用,严重背离了立法目的,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法条的文义解释,对适用条件进行深入解读,从行政执法的归责原则入手,从过罚相当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目的性几方面,论证对药品行政处罚中免责条款适用任意选择权的规制,为执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