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事权的动态调整必然伴随着支出责任的相匹配。在这一过程中,预算法治不可或缺。一方面,预算法治将为财政事权的动态调整提供财政保障;另一方面,预算法治也是一种监督、约束机制。检视现状,无论大、中、小规模的财政事权动态调整,都与预算法律制度存在不相容之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目前财政事权的动态调整并不完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需求侧的弱化造成了预算法治无力在制度架构层面给予积极回应。因此在下一阶段的制度设计过程中,从宏观角度来说,应当将财政事权的动态调整纳入法治轨道,并积极落实中期财政的制度目标;从微观角度来说,建议打通"四本预算",充分实现预算法治的财政保障职能,并从中期财政向中期绩效迈进,做到预算对财政事权动态调整的全面监督。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