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在刑事诉讼实务工作中存在司法鉴定为主,专家辅助人及检验制度为辅的解决模式。这种模式由于本身制度缺陷,已经难以应对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新类型专门性问题不断出现的形势。应反思相关法律规范中制度设计的缺陷,构建更加灵活有效的专门性问题解决模式,确定专家辅助人意见及检验报告的证据地位,完善相关制度及证据审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