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源危险废物具有资源性、危险性与社会性的特征。针对这些特征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建立起功利、规制及调节三重法律体系。经调研发现,功利体系与规制体系之间的耦合不足是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立法实施的主要瓶颈,具体表现为:过高的规制标准大幅提升了守法成本,降低了合法回收的利润空间,阻碍了功利效果的达成;功利措施消解了高权规制措施的有效性,导致市场良性运行的前提——管理秩序的丧失。环境法学有必要破除对功利与规制的割裂理解,还原其应然关系。功利手段必须建立在规制形成秩序基础之上,个人利益才能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市场调整;规制手段也必须考虑到功利可能性,才能提升行政效率并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在此理念之下,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立法应针对性地强化公民义务与企业责任,同时应根据不同阶段的环境风险情况附条件地放松或豁免过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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