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分类分级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和基础,是数据要素公平有序、安全有效流通的重要保障。我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尚存在法律定位模糊与实施规则不清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数据安全法》第21条虽然建立了数据分级制度,但是目前仅为原则性规定,尚未构建数据分类的具体规则和操作标准。由于存在数据分类分级制定主体授权宽泛的现实问题,致使在实践中依托《数据安全法》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的相关规范来支撑和实现数据保护与流动间动态平衡目标的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建议依据数据所具有的可共享性、复用性、多归属性、高度动态性以及使用加权属性等特征,统筹数据的发展和安全,运用场景化、动态化的方法,做好数据的分类分级及其制度实施。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式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以负面清单制度的施行,探索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交易活动的实施,搭建起数据分类与分级的贯通机制,推进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建设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