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程序性从宽作为制度"从宽"的下位概念,应当遵循"从宽"的一般逻辑,以满足形式、实质以及保障条件为要求。形式条件指从宽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实质条件指从宽应当兼具从宽性与确定性,而保障条件指从宽不得成为压迫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工具。程序性从宽的内容以强制措施与停止追诉从宽为界,但不包含简化审理程序审理。分析理论中的分歧,强制措施从宽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纳入参考因素的从宽方式符合"从宽"的实质条件,程序性从宽并不绝对成为压迫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工具。程序性从宽在实践中总体运行不畅,需在形式、实质、保障三条件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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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