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制度,但在法律适用中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过于抽象、不利于操作的问题。因此,应当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操作制度,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主体、调整事由、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生态补偿制度、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