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高一司”以《意见》的形式颁布实施了普通程序简易审。被告人认罪作为这个程序的适用前提而显得格外曙目,本文试图通过对简易审中认罪及其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说明该认罪的程序价值和独有特征,并对其疏漏的地方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