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给我国法院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该公约赋予了非诉讼和仲裁程序中达成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极大地简化并促进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国执行。而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必须通过其他程序将其转化为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形式才能得到执行。而我国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约国之一,在未来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和调整国内程序为公约的批准做好准备。因此,我国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审查机制、构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合作平台、统一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审查标准,并完善国际商事调解员认证机制与职业规范,为《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最终落地做好准备,并以此为契机优化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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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