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法典》第1088条与《婚姻法》第40条相比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共同财产制下,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然而,该制度尚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本文针对其中当事人举证难、权利行使节点规定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的问题,提出引入优势证据原则、拓宽权利行使节点、多样化补偿方式的建议,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使之发挥促进社会和谐、维系两性关系良好发展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