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修改应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运输单证的种类之一,重点在于基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性,保证电子运输记录流通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这部分的规定尚存不足,还需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持有"的具体方式,确立"可靠性"标准,完善媒介转换规则,以真正实现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