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宪法价值秩序下的规范关系维度考察,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维度考察,空白罪状与其说是罪状分类的一个子类别,不如说是其体现了所有犯罪规范构造的普遍特征——犯罪构成的开放性。正是从此种意义上讲,所有罪状其实都是空白罪状。也正因为对罪状开放性结构的认识不足,所以不仅导致罪状类型化存在理论误区,而且使得叙明罪状难以叙明、简单罪状实不简单、引证罪状引而不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机制,为走出上述误区和保持罪状的开放性适用提供了规范的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