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侵权责任的过失要件

作者:刘清生; 陈伟斌
来源: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14(04): 65-72.
DOI:10.14081/j.cnki.cn13-1396/g4.000281

摘要

债权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客体,但主流观点认为,只有故意侵害债权才需承担责任。这一认识既无实定法依据,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权利救济。为保持法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债权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应包含过失。只要严格把握过失要件的认定与因果关系的判断,要求具有过失的加害人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并不会造成行动自由的过度限制。知悉债权的存在,是加害人具有过失的前提条件。由于加害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先侵权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注意义务来源,确定有区别的注意程度标准。当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先行行为、合同约定等而提高时,对其过失的认定应更加严格。过失侵害债权原则上应当承担责任,但还根据各类债权侵权案件的不同性质进行具体分析。债权归属之侵害与第三人致使债权人错误信赖,是过失侵害债权需要承担责任的典型情形。而在二重买卖中,即使过失侵害了他人债权也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