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应如何指引新时代环境法律规范的形成,构成了环境法律体系融贯路径安排的核心关切。通过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体系化阐释,提炼出作为国家目标和作为规范效力的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两种类型,并以此形成与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融贯的阶层论。初阶融贯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落实,即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部门法化;进阶融贯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发展,即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释义变迁;高阶融贯表现为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自生自发"交互影响,即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并形成以保障公民环境权利、规范政府环境职责为核心的环境法典。在新时代,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