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经济史上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民国时期的土地流转,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不在村地主"所拥有土地的租佃流转。当时的租佃合约呈现出定额租化和短期化变动特征,短期化定额租合约安排是主佃双方共同选择的结果,而民间租栈、催租处等第三方治理机构的存在是当时主佃双方新古典式签约方式的重要保证;此外,短期化定额租合约是有利于提升租佃效率的。民国时期的土地租佃及其合约治理,对当前我国农地流转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