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债券从无到有,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市场化自治的过程,逐步建立起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债券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发行人日益获得融资自主权并占据主导地位,投资者受困于集体行动难题和个体行动的理性"冷漠"而成为债券合约的被动接受者,形成新的治理格局,二者市场地位悬殊导致投资者维权困难,这种困境在债券违约情形下更为突出。债券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必要适当引入公法规范,限制发行人滥用融资自主权,增强作为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受托管理人的功用,提供便于投资者维权的司法救济机制,才能弥补投资者在市场化治理格局下的劣势,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