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同时享有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其财产利益可通过许可方式予以利用,对个人信息许可使用规则的研究有助于促进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在讨论个人信息许可规则时,考虑到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相似特征,在规则构建上,可以参考知识产权许可模式。个人信息许可采用合同方式设立,并划分不同许可类型,对部分许可使用权作出第三人效力安排,保护在先被许可人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等;但也应注意到个人信息使用许可的特殊性:特殊合同解释及解除规则,不存在独占使用许可,不允许概括性分许可等。在分析个人信息性质及其与知识产权对象相似性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许可使用规则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