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行政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在大幅提高,但是其中隐含着诸多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刑事司法强职权主义的传统下,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在"认罪认罚从宽"名义下基于屈从型自愿而达成的认罪具结。除此之外,轻罪羁押率高企、及时证据开示制度阙如以及值班/辩护律师的作用不能实质性发挥都或多或少地成为影响屈从型自愿形成的因素。尽快确立认罪认罚程序下的"供述失权规则"极具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