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本文给出了一种采用该条款进行不合理补正的情形。为了避免申请人采用该条款进行不合理补正,本文提出,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联动。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