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投顾是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产物,虽然深度融入了科技元素,但并没有改变其投资顾问的业务本质。鉴于目前正处于并且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而智能投顾本身不具备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应将运营平台和软件架构师纳入义务归责体系,由其承担对于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确实改变了传统的投资顾问服务模式,由"人人交互"转为"人机交互",传统的信义义务体系面临规制失灵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义务"黑箱"和算法"杀熟"给忠实义务的履行带来了挑战,算法审查缺位和用户画像虚化对善管注意义务的实现构成了障碍。强化智能投顾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建议以算法披露刺破义务"黑箱",对算法歧视确立差异性审查模式;建立智能投顾的一般性技术标准和算法审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在提供智能投顾服务过程中引入混合交互模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利益受损时采用"两步问责法",实现促进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平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