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ABS)管制问题,实质上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通过国内立法和措施使"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目标得以实现的问题。目前有超过68个《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拥有ABS相关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ABS的立法形式多样,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级别差异较大,主管部门设置各不相同,核心制度设计也各具特色。菲律宾、印度、巴西、哥斯达黎加、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我国借鉴意义较大。我国应当加快ABS专门立法和制度建设,生物遗传资源研发人员需提高自身生物安全防范意识,依法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我国战略性生物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