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证据保全呈现出明显的“异化”趋势:其自身的特性逐渐消弭,表现形态及功能不断向财产保全趋同,以证据保全之名行财产保全之实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也进一步导致当事人经济利益不当受损、证据保全效果不佳、缺乏程序保障等问题。问题的产生究其根源,在于错误地将证据保全作为“保全”手段而非“证据调查”程序。为破解证据保全的实践困局,充分发挥证据保全应有的价值与功能,应对其进行归正,即将证据保全视为纯粹的证据调查程序,而非固定证据的强制措施,并在立法上予以相应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