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金融监管规章明确规定“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但实践中仍充斥着大量“诱导型”借款合同。针对违反规章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业界形成“有效说”“无效说”之分,但在界定“诱导型”借款合同时值得商榷。以法教义学方法分析,在“诱导型”借款合同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诱导”使借款人意思表示瑕疵,应适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且符合“借款人缺乏判断能力”“借贷双方给付义务显著失衡”之要件,应以“显失公平”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