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行政行为的重要地位、依法行政原则、控权论等理论背景,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确立了"行为审"的基本进路,即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理对象。随着时代的发展,"行为审"因对行政过程和行政相对人的疏于关注而陷入了实践困境。在此背景下,"关系审"概念得以提出并凭借其丰富的内涵、多元的主体、完整的行政过程等优势成为"行为审"的可替代方案。而就行政协议案件而言,行政协议法律关系的动态化与行政协议中法定和约定并存两个特质决定了"行为审"难以应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复杂性。立基于主观诉讼的基本立场,以实质性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为基本目标,应当引入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建构起以"关系审"为主、"行为审"为辅的基本进路。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