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想确定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承担者,就应从人工智能自身的法律定位与相关主体责任承担的合理性上进行探究。目前,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领域,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尚不具备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条件,将其视为一种法律客体更加合适。其次,在侵权责任承担方面,基于“谁支配,谁负责”原则,应当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和第三方的责任主体地位,以实现相关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