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评价,持"无效说"面临着来自《合同法》第52条的阻碍,持"有效说"亦面临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统一之困境。在审判实践方面,即便存在"以无效为原则"的总体否定格局,亦不乏有法院站在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以及公平、诚信角度考虑,淡化对政策之顾忌,对合同效力持肯定的态度。学理上通过合理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或许可以消除效力认定的纷扰,但立法上得到明确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未免过于遥远,而从解释论的角度仍可得出宅基地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对外转让的结果。同时,相关司法活动应当维护公平,鼓励诚实守信,尊重相关情理和习惯,在面临价值选择时,对其中一些合同的效力应当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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