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黑格尔伦理学说是对近代早期以来一直困扰学界的"群己权界"问题的一种深刻回答。黑格尔认为,社会活动与人际关系均扎根于生活世界整体(伦理实体),而且后者的概念并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更高层面上绝对者的自我实现。这意味着我们既要在实体性根据的意义上看待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与世界历史,又不能以这些伦理形态为终极根据,误将它们(比如国家)当作世界的归宿。以往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从黑格尔同时代人到霍耐特的研究)大都撇开了它的形而上学根据,仅仅就法哲学(或其部分内容)而论断法哲学。菲韦克重视法的形而上学根据,但在对伦理的逻辑学定位上却产生了偏差。针对这些研究,有必要将《法哲学原理》放回它与其他著作(尤其是《逻辑学》与《精神现象学》)构成的相对位置中去,通过对关键文本的详细阐释,既探明伦理的重要性,又勘定其局限性,方能了解其现代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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