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投服中心成立起,学界多从法定的非营利法人主体、特殊的普通股股东角度入手对其性质展开讨论。然而,囿于《民法总则》对于法人类型的对立划分,作为私法主体的投服中心其具备的公法人性质未被清晰辨识。正确认识投服中心的公法人角色,引入比例原则引导投服中心恰当行权,有助于其在持股行权实践中合理采取行动,减少对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干扰,最大程度确保其权力的行使不被泛化而导致公信力丧失。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