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婴幼儿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中断骨折而行保守治疗后,遗留骨折30°成角畸形,改变左下肢负重力线,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但《人体损伤程度致残分级》中没有对之相应的评定条款。本文认为可以参照该标准中附录A.10.a)并比照5.10.6.10)款项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 单位
某婴幼儿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中断骨折而行保守治疗后,遗留骨折30°成角畸形,改变左下肢负重力线,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但《人体损伤程度致残分级》中没有对之相应的评定条款。本文认为可以参照该标准中附录A.10.a)并比照5.10.6.10)款项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