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构建了由《刑法》及其修正案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组成的刑事法律体系,为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依据。从目前“瘦肉精”类食品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司法适用现状来看,在时空分布上呈现出年份、地域相对集中的特点,这既有食品安全犯罪的地域性原因,又与专项打击、集中整治有一定的关联。“瘦肉精”并不是特指某一种药,而是一类药品的统称,实践中多以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较为常见。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没有太大争议,但对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或者主观上明知是添加了违禁药品的饲料却仍然予以销售的,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来看,无论是从证据证明的角度,还是从尊重立法主旨的角度,或是从法律依据上,此类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更为适宜;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应当具体,可以从数量、数额、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过往同类违法经历等四个方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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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