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利益的范围与信用权损害赔偿的探讨

作者:林浩鼎
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09): 115-120.
DOI:10.13971/j.cnki.cn23-1435/c.2019.09.027

摘要

信用从伦理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后,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人格组成部分和客观评价机制三个维度。信用侵害仅是个别偶然的社会现象时,信用权并无存在的土壤。征信产业的成熟和信用经济导致的信用问题社会化现象,是信用利益保护的实践基础。信用利益是信用主体之偿债能力的评价,信用权在性质上属于混合权利。司法实践中信用损害案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以及救济路径的不畅通需要法律予以回应。应当确立信用权的独立性,在侵权行为中规定侵害信用权的法律后果,既保护信用权人格利益,又不削弱其财产利益。最终采用统一立法的形式对信用权进行保护,为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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