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工伤认定中,与“工作”相关的三大要素,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认定是否为工伤的关键。其中,作为补充要素之一的工作场所最容易被忽略。最高人民法院第40号指导案例——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特别将其作为争议焦点之一予以阐明。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工作场所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其“工作”的性质,而非其他场所;其次需要在出现多个工作场所之时,应当对所涉及的其他区域进行定性。而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究竟拥有什么样的关联,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具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