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城市社会已经呈现出"后单位"社会特征,在当下从事住房保障工作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能力。政府是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面对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组织制度的变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社会的分化和整合,住房保障工作呈现出复杂性和艰巨性,这对政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住房保障没有统一的一刀切的规范模式,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需要在国家宏观的制度指导下进行有效的、有地方性的创新。政府需要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强化财政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信用能力。政府能力的提升最终要依靠发挥社会的力量,变单纯的政府管理为多元化的社会治理,给予民间社会法定的自由度和充分的创造力。

  • 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 山东现代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