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对此不少评标专家(包括监督部门和招标单位)都认为应重新招标,其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法理辨析,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观点和理由,并给出了防范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减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的困惑,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