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经济时代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断改变着人类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比于其他技术成果,人工智能所具备的"自主性"与"智能化",既给人类生活带来了便利和高效,也使得人工智能"算法黑箱"逐渐显现、智能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缺失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利益保护协调乱序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为破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理论与实践困境,本文以新《著作权法》的实施作为时代背景,条分缕析人工智能在民法与著作权法中存在的法律主体资格争议,认为人工智能因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可被纳入法人主体范畴,进而人工智能可因此成为著作权人,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其他智力创造成果"被认定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