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者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涉及的犯罪类型多以法定犯的形式存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刑事责任认定具有实质影响。但保护义务设置的抽象泛化以及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盘根错节,导致网络服务者刑事责任认定存在刑行衔接不畅的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层级化、精细化和合理分配等途径优化网络服务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设置。另一方面,应当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相对统一的实质关系。限缩解释相关罪名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将行政程序要素作为刑事违法独立性审查的要素,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顺畅衔接和双向联动,有效防止网络服务者刑事责任认定的不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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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