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生态现代化的内生方面,风险预防原则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出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大风险”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建议引入风险管理理论工具,将“重大风险”认定工作分解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监控环节上,构建科学的风险认定体系。同时,应从技术上提高风险评估技术,引入生态智库机制;制度上需立法明示判定基准,降低举证证明标准;观念上转变裁判求稳理念,强化生态司法能动等具体策略出发,推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