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犯罪的口袋化趋势近几年愈演愈烈,如何从网络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上实现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鉴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高发态势,对该罪的限缩研究,对于遏制网络犯罪的口袋化趋势无疑具有示范效应。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扩张趋势明显,必须予以实质出罪限缩。在主观明知上,司法机关倾向于将主观明知等同于“应当知道”“也许知道”,宜将其限定为“明确知道”以限缩本罪适用范围;在客观帮助行为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行为的边界与对象也呈扩张趋势,宜将其限定为对正犯的帮助,且帮助对象应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之人,从而对客观帮助行为进行实质限缩;在定罪情节上,需在司法实务中对情节严重进行综合认定,细化认定方式保证其适用相当性,并通过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构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质出罪路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