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访问数据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登入系统成功后,对数据库数据进行查阅的行为。非法访问数据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破坏了数据安全的保密性和可用性。将此种行为予以独立刑法规制已经成为域外立法的共同趋势。相较非法获取和破坏数据的行为而言,非法访问数据的行为具有直接性、高度隐蔽性以及独立性特征,这意味着将其纳入既存罪名进行调适的方案不可能实现,借助牵连犯原理进行规制的路径也行不通。基于当前现状,最佳选择是增设“非法访问数据罪”,同时对“未经授权访问”和“超越授权访问”作出解释,进而实现犯罪化的合理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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