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合规刑事司法治理主要采用不起诉的方式。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特别是关于不起诉的条文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需要,造成企业合规不起诉,以及后期监管难以顺利进行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三次修改,每次修改的程序颇为复杂。企业合规司法治理在国内外方兴未艾。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可以增加企业合规特别程序,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企业合规的专门法律,参与企业合规的各部门可以联合或单独发布企业合规规范性文件。这种修法方式也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提供新思路,即不需要对整个法律进行修改,而是通过增加特别程序、专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而达到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时俱进的效果,以适应我国企业合规司法治理的需要和应对相关国家对我国企业的长臂管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