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系权利移转型的担保物权,即设定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使担保权人在担保目的范围内,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得将担保的财产变价而就其价金受清偿。本文阐述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不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过程,并分析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机能与利益状态。不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之创设,系由长期的交易惯行、判例学说以接力方式持续不断共同协力而形成,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典范,并对于推动让与担保制度、立法规范及物权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