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果,它具有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然而,当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更多地体现了"重惩治"的工具合理性,存在着诱发诸如架空"重新审判"、忽视被追诉人权利而取证的风险。制度的良好运行要求其实现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统一,因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当回归其价值合理性。在现代刑事诉讼语境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以自由保障为价值核心,以正当程序为价值基础,对其进行制度完善。为此,在程序层面上,应建立起诉书送达推定制度,并对第295条"重新审理"进行区别、细化;在证据层面上,应建立例外性的"起诉书一本"制度,并建构相关制度以预防法官在重新审理中内心形成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