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时间跨度大、层级低,立法理念落后、制度落后,不能适应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实践与需要,亟需跟上国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步伐。为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在理论上应明确界定"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概念,厘清"自然保护地"的法律内涵与外延;确定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目标,界定国家公园的"主体"地位及与其他保护地的关系。在立法实践中,应明确《自然保护地法》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直接目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实质目的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最终目的;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原则,分区管控、差别化利用原则,多元共治、公众参与原则;建立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机制以及系统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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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国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