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资格审查的形式化倾向与程序性缺失依然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两大痼疾。我国鉴定人的评价标准转应向注重实际能力、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应当构建资格授予程序、预先审查程序与开庭审查程序三个程序,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