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市级地方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一方面可以解决当前市级地方党建制度供给不足、市级地方法治进程推进不畅以及当前党内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因而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它与中央党内立规权下放的精神一致、与党和国家立规权主体扩容的实践逻辑相吻合,因而还具有充分的可行性。赋予市级地方党委立规权,必须对赋权后可能出现的中央权威和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受损、低层级的党内法规质量难以保证的风险进行预判,并通过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有关的立规规范、加强对市级立规机关立规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备案审核来进行严密的防控。在赋予市级地方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路径上,应该以循序赋权来解决立规主体问题、以有限赋权来解决立规权限问题、以授权赋权来解决立规权的获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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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黄冈师范学院; 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