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性质的探究,对于国土空间规划法学的建构与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但既有研究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在行政行为形式体系中,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具有行政立法的性质,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为行政规定,个别规划内容过分“具体”而构成行政处理。在公法视域之外,村庄规划虽为详细规划的一种,却具有自治规范的性质。在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形成过程中,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并不能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的上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