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是个世界性难题,不少国家建立了较健全的规制方法,且不断地探索完善,以求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动态平衡。我国立法已明确授权使用诱惑侦查,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Grba v.Croatia案"的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诱惑侦查合法性过程中的最新立场,即通过实质性检验和程序性检验这一双重检验标准,要求侦查法官在授权时必须对必要性进行详细说理而不能采取程式化的语言方式,同时,国内法院应在程序上对被追诉方的抗辩理由认真审查,充分保障其质证权,防止侵犯其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法院的态度很好地体现了诱惑侦查过程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的平衡,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