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完善了《民诉法解释》设立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解决了一些原来的原则性规定产生的实践上的申请、审查判断上的问题,这对于实践中更广泛运用文书提出命令有深刻的促进作用。但其在内容认定真实和事实认定真实的条件方面存在不足,同时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容易导致法官裁判的恣意。应当更改认定事实真实条件,增加救济措施。同时,进一步扩大文书提出义务主体的范围,增加排除性文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