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优化职能配置,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应对新形势、新挑战,实现内设机构划分以案件类型为标准的现实需要。面对"捕诉合一"会造成审查批捕权中立性消解,批捕"绑架"起诉,捕诉标准混同等的质疑,应予以积极回应。同时也应当直面"捕诉合一"存在的问题,从严格把握审查批捕标准,推进逮捕诉讼化改革,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