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典型担保虽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但是根据担保效力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类型予以处理。法官应扩大解释典型担保,尽可能地将特定非典型担保类型纳入其中,赋予其物权对抗效力;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则宜认定为债权性非典型担保,承认其债权相对效力。在债权性非典型担保的交易外观和担保目的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场景来认定其效力:第一,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外观说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二,当事人的内部关系适用意思说以保护担保目的。同时,非典型担保不得违背法律上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赋予担保人主张清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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